(一)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,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公园、广场、纪念性场所、饭店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、航空港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。
 
♉  (二)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。

  (三)行政规章条列又或者规约可携犬乘船客梯的,不得分手后避我就人,并遵循有效性的护甲安全措施,必免惊扰別人。   (四)携犬出户还应束犬链、挂犬牌,由具备充分个人行为工作能力的人牵领,并自动避不然人。   (五)应由可以除掉犬在野外及时清理的尿液。   (六)不能在住宅楼区的通用地方养犬。   (七)允许孽待、遗弃所养的犬。   (八)应由立刻将生亡犬送回同一的区域,在小动物环卫辅导医院的辅导下参与无味化办理,不得不所以抛下可能安葬。   (九)要选用行之有效办法,放到犬损害、抑制别人正确工作。

  (十)履行养犬其他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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